本標準代替GB 16556--1996《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prEN 137:2002《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規范》,主要差 別如下: ——增加了對應急用空氣呼吸器的分類,并與消防用空氣呼吸器并列,合并為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 ——增加了按額定貯氣量對空氣呼吸器的分類; ——取消了對負壓空氣呼吸器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額定工作壓力和額定使用時間的要求; ——附錄A中增加了對用作輸出接頭時,空氣呼吸器的額定貯氣量的要求; ——取消了浸水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取消了對消防和應急空氣呼吸器耐火焰吞噬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取消了附錄B環境空氣旁路裝置的要求; ——取消了附錄C對帶有符合EN 148—3螺紋接頭的空氣呼吸器的靜態和動態壓力要求。 本標準與GB 16556—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名稱修正為《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使標準的名稱更加準確、規范; ——增加了按使用場合對空氣呼吸器的分類; ——取消了對負壓空氣呼吸器的要求; ——取消了額定貯氣量600L以下的分類,增加了2400L以上的分類; ——完善了對空氣呼吸器設計、材料、技術性能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增加了電子壓力表和電子報警器的要求; ——增加了對氣瓶閥輸出螺紋和防爆膜片的要求; ——增加了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額定工作壓力和額定使用時間的要求; ——增加了對中壓輔助接頭的要求; ——取消了對檢驗規則的有關要求; ——在編寫格式和表述規則上按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l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 寫規則》的要求對原標準作了較大修改。 本標準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個體防護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防化研究院、巴固德洛(中國)安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小銀、顧新、楊瑜、陸宇錚。 本標準于1996年10月發布,2006年第一次修訂。 |